臺灣美術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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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美術季刊資料

67 期
2007年1月
台灣美術的主體性想像與抉擇
廖新田
  主體性(subjectivity)的概念最早出現於西方現代哲學、社會科學,和理性、啟蒙概念的興起有關,是現代化社會中個人與群體追求自主意識下的產物。理性主義之父笛卡兒(René Descartes, 1596-1650) (2003)1637年提出「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更正確的譯法:當我思考之際,因此我存在),標誌著思考的、意識的主體之存在。據此,現代人常以有否主體思惟作為真正存在與否的判準,又因為出現的頻率很高,當代社會越來越熟悉這個名詞,甚至流為一種時尚、品味的表達,不論理解其意義內涵與否。「主體性」話語可以很沉重(痛),也可以很輕鬆。
  避免知其然而不其所以然的方法之一就是重新檢視其意義、內涵以及其所延伸出來的意義指涉之效應。如果我們上WIKIPEDIA網站,它簡要地寫著,「基於主體觀點的感知、辯論與語言」。換言之,用自己的途徑感受、用自己的方式表達(即以「獨立的主體」行動。不言而喻,談及主體就意味著獨立,「獨立的主體」其實是個贅詞),就是有主體性了(在此,我們暫時擺開「自己」的嚴格定義不論)。亦有主張主體與主體性不同質者:主體指自我的意識感知,主體性指自我的非意識、潛意識面向,及衝突、過程與變遷(Jordan, 1995)。如此看來,人人都可為自己表達些什麼,所以擁有主體性似乎不是一件難事。事實不然,一個個體並不一定理所當然是主體;至於做為主體的特質為何──即主體性,也不是自然地呈現,尚需一番論證、考掘,輕易地接受主體觀念將在其衍發出來的看法裡埋下潛在的危機而影響詮釋的力度,致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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