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美術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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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期
2005年4月
人物型古蹟之保存與再利用:以台北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為例
蘇明修
近年來以人物為主的古蹟陸續被指定,以台北市為例,依時間先後順序計有:以台灣近代舞蹈的先驅者受肯定的「蔡瑞月舞蹈研究社」(1999)、以在中華民國近代史的重要性而被指定的「蔣宋故居」(2000)、以對台灣經濟發展的貢獻受肯定的「嚴家淦故居」(2001)、以對台灣科技發展的貢獻受肯定的「李國鼎故居」(2003)等。面對愈來愈多此一類型古蹟的指定,我們不禁要問人物型古蹟與一般古蹟在進行保存與再利用時在操作方式上有何相異之處?本論文的重點在藉由人物型古蹟的特性來討論她們在保存再利用時所面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對策,並以台北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的保存再利用的經驗加以驗證。希望能對未來同類型古蹟的保存與再利用提出一套參考的模式。
本論文首先提出人物型古蹟是以人為主的,因此進行討論時有三個重點是不能逃避的,首先是「個人記憶」與「集體記憶」相互關係的討論,透過討論並建立起個人記憶與集體記憶的連結;接著是「個人領域」與「專業領域」的討論,非專業者的「人物」與專業者在保存與再利用討論時是一種平行的合作關係,「人物」是資訊的提供者,而專業者則是分析整合者,透過訪談以及空間的實地勘察,理出其文化資產價值,作為保存與再利用的核心價值;最後是「私密領域」與「公共領域」的討論,即私領域與公共利益之間藉由古蹟的指定以及公家出資的關係而必須加以討論釐清。在顧及公益的前提下找到保存及社區發展的雙贏策略也是必要的。
最後,藉由上述操作模式,以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為案例進行分析後也有一些本案例特有的問題與結論羅列如下:
一、 作為古蹟的象徵性人物──蔡瑞月老師,仍然活在人間。因此,她過去生活的痕跡固然需要保存,它對未來的看法是否也應一併受到重視呢?如果需要受到重視,那麼如何拿捏分寸呢?
二、 個人記憶的延伸可與再利用做很好的連結,個人與社區的利益可以不是衝突的,藉由「個人型」文化資產場所感的強化,反而對社區特色的形塑有正面的幫助。再來,透過社區實質問題(如髒亂、停車、公園等)的解決,進而得到社區的認同。
三、 不同於一般人物型古蹟採用的文物展示式紀念館,本案例有個創新的做法是舞蹈空間的繼續使用,使得原來中山北路巷弄的地點性得以保留,也讓日式宿舍改建為舞蹈社的場所感得以延續,並成為後來的學舞者得以實際練習親身感受汗水滴在地板上的快感,就像幾十年前蔡老師以及她的學生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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